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拟订并落实市防护重点目标。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含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具有平时双重功能的地下室)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人民防空经费与资产。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设计的审批、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审查上报或审核拆除报废人防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市民的防空防灾和应急救援知识。健全完善防空防灾相结合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试鸣防空警报,组织市民进行防空疏散、掩蔽。组织开展全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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