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梳理了《西藏自治区依法限制建设工程企业市场经营行为情形目录清单》和《西藏自治区依法限制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从业行为情形目录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经2022年第2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一、锁定企业和从业人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范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锁定企业和从业人员时,必须履行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和公示制度,建立处罚档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在锁定企业和从业人员限制市场行为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限制时间的,在锁定时同时输入解锁时间,到期后系统自动解锁;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时间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酌情确定解锁时间,也可以根据企业和从业人员整改情况及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解锁。
三、“两个清单”所列情形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两个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0891-6822557)。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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