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报表制度
(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9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4
三、调查表式6
(一)基层年报表式6
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6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情况(H108表)8
(二)基层定报表式9
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9
2.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1表)11
3.500-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2表)13
4.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206-3表)15
5.投资项目申请表(H202表)16
(三)综合定报表式18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完成情况(H401表)18
四、附录19
(一)隶属关系、建设性质、控股情况、期末项目建设状态目录及代码19
(二)计划总投资、开工年限和投产年限(工期)划分目录及代码19
(三)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及代码20
(四)企业与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24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行业目录及代码25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编码填写方法26
(七)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28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调查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的基本需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应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统计内容及报送方式
本报表制度统计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及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1.2019年统计年报。
统计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情况。
报送方式: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
2.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统计内容: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其他单位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投资情况,不包括农户投资。
调查频率:月报。
报送方式: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军工、国防项目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通过纸介质形式报送。
(2)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统计内容:辖区内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下服务业和2020年度新注册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调查频率:随相关专业四季度报送一次。
报送方式:联网直报或邮件报送。
(四)统计原则和组织实施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按照项目在地原则进行统计。采用“先入库,后有数”的管理模式,规范项目单位和项目入库管理,投资专业负责报表统一布置、催报、审核、验收和汇总。
2.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按照法人单位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分专业布置、催报,各级统计局相关专业负责审核、验收、汇总和上报。
(五)本制度报表按报告期别分为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各项报表的报送时间、收表机关及报送方式应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报送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汇总辖区内(跨省区投资项目及军工、国防、人防建设项目除外)全部投资项目的数据资料,按照制度要求报送国家统计局。
2.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有跨省区项目和统一购置设备投资的单位按照制度要求,将跨省区的投资项目和统一购置设备的投资作为“不分地区”部分,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基层表和综合表。
3.军工、国防建设项目不填报基层表,统一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汇总综合数据报送国家统计局。
4.各级投资专业与名录库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的审核。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询或核查统计数据时,核查对象应按时提供数据填报依据。
(七)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或在统计目录中补充个别品种,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二、报 表目录
表号 | 表名 | 报告 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及 方 式 | 省级统计机构数据审核 验收、上报 截止时间 | 页码 |
(一)基层年报表式 | |||||||
101-1表 |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2020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 | 省级统计机构2020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6 |
H108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和其他调查单位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有能力目录的项目 | 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单位;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 | 3月底前; 网上填报 | — | 8 |
(二)基层定报表式 | |||||||
201-1表 |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 月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免报 | — | 9 |
206-1表 | 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 月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的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调查单位的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单位;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 | 2、10月月后6日,3、4、12月月后8日,5月月后5日,6、7、8、11月月后7日,9月月后11日12:00前,网上填报 | 省级统计机构2、3、10月月后11日12:00,4月月后11日18:00,5、6、8、11月月后10日12:00,7月月后10日18:00,9月月后14日12:00,12月月后12日12:00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11 |
206-2表 | 500-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 月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的500万元-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调查单位的500万元-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单位 | 2、10月月后6日,3、4、12月月后8日,5月月后5日,6、7、8、11月月后7日,9月月后11日12:00前,网上填报 | 省级统计机构2、3、10月月后11日12:00,4月月后11日18:00,5、6、8、11月月后10日12:00,7月月后10日18:00,9月月后14日12:00,12月月后12日12:00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 13 |
206-3表 | 小微企业固定资产 投资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和2020年度新注册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 法人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 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规模以下服务业12月25日12:00前;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2021年1月9日12:00前;2020年新注册小微样本企业2021年1月22日12:00前 | — | 15 |
H202表 | 投资项目申请表 | 月报 | 辖区内(跨省区项目除外)新入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申报变更、退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 每月20日前,网上直报或中国投资信息管理及监测系统 | — | 16 |
(三)综合定报表式 | |||||||
H401表 |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完成情况 | 月报 | 辖区内(跨省区项目除外)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 2、3、10月月后11日12:00,4月月后11日18:00,5、6、8、11月月后10日12:00,7月月后10日18:00,9月月后14日12:00,12月月后12日12:00前,通过中国投资信息管理及监测系统或纸介质报送 | — | 18 |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跨省区项目和统一购置设备投资项目 |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单位 |
三、调 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表 号: | 101-1表 |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文 号: | 国统字〔2019〕101号 | |||||||
2019年 | 有效期至: | 2020年6月 | ||||||
100 | 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如是,请勾选 □ | |||||||
1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 102 | 单位详细名称 | |||||
103 | 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 1 2 3 | |||||||
行业代码(GB/T 4754-2017) □□□□ | ||||||||
104 | 报表类别 □ A农业 B规模以上工业 B1规模以下工业 C建筑业 E批发和零售业 S住宿和餐饮业 X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F规模以上服务业 H投资 U其他 | |||||||
105 |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单位位于: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 |||||||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 ||||||||
106 | 单位注册地及区划(建筑业单位需填写本项,其它单位的注册地与105单位所在地一致的,免填本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注册地位于: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 |||||||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 ||||||||
191 | 单位规模 □ 1大型 2中型 3小型 4微型 | |||||||
192 |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其中:女性 人 | |||||||
193 |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 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资产总计 千元 税金及附加 千元 | |||||||
201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202-1 | 成立时间(所有单位填报) 年 月 | |||||
202-2 | 开业时间(仅限企业填报) 年 月 | |||||||
203 |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号码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网 址 | ||||||
205 | 登记注册类型 □□□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110国有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中外合资经营 120集体 160股份有限公司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中外合作经营 130股份合作 171私营独资 230港澳台商独资 330外资企业 141国有联营 172私营合伙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集体联营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其他港澳台投资 390其他外商投资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其他联营 190其他 151国有独资公司 | |||||||
216 | 港澳台商投资情况(限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报)(可多选)1港商投资□ 2澳商投资□ 3台商投资□ | |||||||
206 | 企业控股情况 □ 1国有控股 2集体控股 3私人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5外商控股 9其他 | |||||||
207 | 隶属关系 □□ 10中央 11地方 90其他 | |||||||
208 | 运营状态□ 1正常运营2停业(歇业) 3筹建4当年关闭 5当年破产6当年注销7当年吊销9其他 | |||||||
209 |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 1企业会计制度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其他 | |||||||
210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9 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 |||||||
211 | 机构类型 □□ 10企业 20事业单位 30机关 40社会团体 51民办非企业单位 52基金会 53居委会 54村委会 55农民专业合作社 5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90其他组织机构 | |||||||
213 |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是□ 1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
C0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 | |||||||
X01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 □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5暂定 9其他 | |||||||
ES1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形式□ 1独立门店 2连锁总店(总部) 3连锁直营店 4连锁加盟店 9其他 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 (经营形式选2、3、4的单位填报) | |||||||
E02 | 零售业态(可多选,不超过3个) □□□□ □□□□ □□□□ 有店铺零售 1010食杂店 1020便利店 1030折扣店 1040超市 1050大型超市 1060仓储会员店 1070百货店 1080专业店 1090专卖店 1100家居建材商店 1110购物中心 1120厂家直销中心 无店铺零售 2010电视购物 2020邮购 2030网上商店 2040自动售货亭 2050电话购物 2090其他 | |||||||
S02 | 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 □ 1一星 2二星 3三星 4四星 5五星 9其他 | |||||||
F01 | 服务业单位拥有的主要品牌(商标)名称1 2 3 | |||||||
单位组织结构情况 | ||||||||
214 | 本法人单位是否有上一级法人 □ 1.是 2.否 如为1,请填写上一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上一级法人单位详细名称 | |||||||
212 | 本法人单位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公司、分部、分厂、分店等) □ 1.是 2.否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2020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2020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调查单位填报要求:本表主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在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调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与填写,指标数据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改(加灰底的指标除外)。调查单位应首先填写上报本表后,再上报其他报表。
4.统计机构数据审核、处理要求:
(1)调查单位不能修改本表中“100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102单位详细名称”、“103行业代码”、“104报表类别”、“105、106”中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
(2)统计机构不能修改本表中的“102单位详细名称”、“104报表类别”,不能跨报表类别修改“103行业代码”,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105、106”中的“区划代码”;“105、106”中的“城乡代码”根据201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提取生成。
(3)“191单位规模”、“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指标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进行摘抄或计算取得。具体方法为:“192从业人员”数据从“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和“其中:女性(02)”摘抄取得;“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别从各行业“财务状况”表中的“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资产总计(213)”、“税金及附加(309)”摘抄取得;“191单位规模”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计算取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情况
01 | 单位名称(盖章): | 02 | 项目名称: | ||||||||||||||||||||||||
基层表 | 组织机构代码 | 项目处理地 | 顺序号 | 表 号: | H108表 |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编码 | 文 号: | 国统字〔2019〕101号 | |||||||||||||||||||||||||
03 | 2019年 | 有效期至: | 2020年6月 | ||||||||||||||||||||||||
新增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名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建设 规模 | 本年施 工规模 | 累计新增 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 | ||||||||||||||||||||||
本年新开工 | 本年新增 | ||||||||||||||||||||||||||
甲 | 乙 | 丙 | 401 | 402 | 403 | 404 | 405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和其他调查单位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有能力目录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跨省区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有能力目录的项目。
2.甲栏按《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及代码》规定的名称及代码填写。
3.报送日期及方式:3月底前网上直报。
4.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401≥402 (2)401≥404 (3)402≥403 (4)404≥405
(二)基层定报表式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表 号: | 201-1表 |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文 号: | 国统字〔2019〕101号 | |||
20 年 月 | 有效期至: | 2021年1月 |
100 | 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如是,请勾选 □ | ||||
1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 102 | 单位详细名称 | ||
103 | 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 1 2 3 | ||||
行业代码(GB/T 4754-2017) □□□□ | |||||
104 | 报表类别 □ A农业 B规模以上工业 B1规模以下工业 C建筑业 E批发和零售业 S住宿和餐饮业 X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F规模以上服务业 H投资 U其他 | ||||
105 |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单位位于: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 ||||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 |||||
106 | 单位注册地及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注册地位于: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 ||||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 |||||
191 | 单位规模 □ 1大型 2中型 3小型 4微型 | ||||
192 |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其中:女性 人 | ||||
193 |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 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资产总计 千元 税金及附加 千元 | ||||
201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202-1 | 成立时间(所有单位填报) 年 月 | ||
202-2 | 开业时间(仅限企业填报) 年 月 | ||||
203 |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号码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网 址 | |||
205 | 登记注册类型 □□□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110国有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中外合资经营 120集体 160股份有限公司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中外合作经营 130股份合作 171私营独资 230港澳台商独资 330外资企业 141国有联营 172私营合伙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集体联营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其他港澳台投资 390其他外商投资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其他联营 190其他 151国有独资公司 | ||||
216 | 港澳台商投资情况(限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报)(可多选)1港商投资□ 2澳商投资□ 3台商投资□ | ||||
206 | 企业控股情况 □ 1国有控股 2集体控股 3私人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5外商控股 9其他 | ||||
207 | 隶属关系 □□ 10中央 11地方 90其他 | ||||
208 | 运营状态□ 1正常运营2停业(歇业) 3 筹建4当年关闭5当年破产6当年注销7当年吊销9其他 | ||||
209 |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 1企业会计制度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其他 | ||||
210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9 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 ||||
211 | 机构类型 □□ 10企业 20事业单位 30机关 40社会团体 51民办非企业单位 52基金会 53居委会 54村委会 55农民专业合作社 5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90其他组织机构 | ||||
212 | 产业活动单位数 总计 个 其中:1农林牧渔业 个 2工业 个 3建筑业 个 4批发和零售业 个 5住宿和餐饮业 个 6房地产业 个 9其他 个 | ||||
213 |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是 □ 1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
C0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 | ||||
X01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 □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5暂定 9其他 | ||||
ES1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形式 □ 1独立门店 2连锁总店(总部) 3连锁直营店 4连锁加盟店 9其他 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 (经营形式选2、3、4的单位填报) | ||||
E02 | 零售业态(可多选,不超过3个) □□□□ □□□□ □□□□ 有店铺零售 1010食杂店 1020便利店 1030折扣店 1040超市 1050大型超市 1060仓储会员店 1070百货店 1080专业店 1090专卖店 1100家居建材商店 1110购物中心 1120厂家直销中心 无店铺零售 2010电视购物 2020邮购 2030网上商店 2040自动售货亭 2050电话购物 2090其他 | ||||
S02 | 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 □ 1一星 2二星 3三星 4四星 5五星 9其他 | ||||
F01 | 服务业单位拥有的主要品牌(商标)名称1 2 3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2.省级名录库管理部门汇总需要更新的内容,报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由普查中心统一在报告期开网前进行修改;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在报告期开网前将修改后的数据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调查单位免报;报告期开网后,各级统计机构不得再修改数据。
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表 号: | 206-1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文 号: | 国统字〔2019〕101号 | ||
单位详细名称: | 2020年1- 月 | 有效期至: | 2021年1月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01 | 项目代码 | □□□□□□□□□-□□□□□□-□□□ | ||||
02 | 项目名称 | |||||
13 |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 | □□□□-□□□□□□-□□-□□-□□□□□□ | ||||
104 | 报表类别 | 报表类别 □ A农业 B规模以上工业 B1规模以下工业 C建筑业 E批发和零售业 S住宿和餐饮业X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F规模以上服务业 H投资 U其他 | ||||
204 | 登记注册类型 □□□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110国有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30外资企业 120集体 160股份有限公司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30股份合作 171私营独资 230港澳台商独资 390其他外商投资 141国有联营 172私营合伙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经营 142集体联营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其他港澳台投资 410个体户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420个人合伙 149其他联营 190其他 310中外合资经营 151国有独资公司 320中外合作经营 | |||||
03 | 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区划代码 □□□□□□□□□□□□ | ||||
04 | 联系电话 | □□□□□□□□—□□□□□ | 05 | 项目行业编码 | □□□□ | |
移动电话 | □□□□□□□□□□□ | |||||
06 | 控股情况 □ 1国有控股 2集体控股 3私人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5外商控股 9其他 | |||||
07 | 隶属关系 □□ 10中央 11地方 90其他 | |||||
08 | 建设性质 | □ 1新建 2扩建 3改建和技术改造 4单纯建造生活设施 5迁建 6恢复 7单纯购置 | ||||
09 | 项目类别 | 1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 棚户区改造项目 3 涉农项目 □ 4 其他项目 | 10 | 项目开工时间 | □□□□年□□月 | |
11 | 本年全部 投产时间 | □□□□年□□月 | 12 | 期末项目建设状态 | □ 1在建2全部投产3全部停缓建 | |
13 | 是否为 三新项目 | □1是 2否 | 14 | 是否为PPP项目 | □ 1是 2否 | |
15 | 建筑安装工程填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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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投资情况 |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1—本月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1—本月 |
甲 | 乙 | 丙 | 1 | 甲 | 乙 | 丙 | 1 |
计划总投资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本年完成投资 其中:住宅 按构成分: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设备工器具购置 其中:购置旧设备 其他费用 其中:旧建筑物购置费 其中:建设用地费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101 103 107 118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28 | 上年末结余资金 本年实际到位资金 国家预算资金 其中:中央预算资金 国内贷款 债券 利用外资 自筹资金 其他资金来源 各项应付款合计 其中:工程款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302 303 304 328 305 306 307 311 318 320 321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的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调查单位的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跨省区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于2、10月月后6日,3、4、12月月后8日,5月月后5日,6、7、8、11月月后7日,9月月后11日12:00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于2、3、10月月后11日12:00,4月月后11日18:00,5、6、8、11月月后10日12:00,7月月后10日18:00,9月月后14日12:00,12月月后12日12:00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除“计划总投资”、“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上年末结余资金”指标外,其他指标均为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4.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的填报范围:报告期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均需填写。该代码由各级发改部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
5.审核关系:
(1)103≥107 (2)107≥118 (3)107=108+109+110+112
(4)110≥111 (5)112≥113+114 (6)303=304+305+306+307+311+318
(7)304≥328 (8)320≥321
500-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表 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文 号: | 国统字〔2019〕101号101号 | ||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 | 2020年1- 月 | 有效期至: | 2021年1月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01 | 项目代码 | □□□□□□□□□-□□□□□□-□□□ | ||||
02 | 项目名称 | |||||
13 |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 | □□□□-□□□□□□-□□-□□-□□□□□□ | ||||
104 | 报表类别 | 报表类别 □ A农业 B规模以上工业 B1规模以下工业 C建筑业 E批发和零售业 S住宿和餐饮业X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F规模以上服务业 H投资 U其他 | ||||
204 | 登记注册类型 □□□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110国有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30外资企业 120集体 160股份有限公司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30股份合作 171私营独资 230港澳台商独资 390其他外商投资 141国有联营 172私营合伙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经营 142集体联营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其他港澳台投资 410个体户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420个人合伙 149其他联营 190其他 310中外合资经营 151国有独资公司 320中外合作经营 | |||||
03 | 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区划代码 □□□□□□□□□□□□ | ||||
04 | 联系电话 | □□□□□□□□—□□□□□ | 05 | 项目行业编码 | □□□□ | |
移动电话 | □□□□□□□□□□□ | |||||
06 | 控股情况 □ 1国有控股 2集体控股 3私人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5外商控股 9其他 | |||||
07 | 隶属关系 □□ 10中央 11地方 90其他 | |||||
08 | 建设性质 | □ 1新建 2扩建 3改建和技术改造 4单纯建造生活设施 5迁建 6恢复 7单纯购置 | ||||
09 | 项目类别 | 1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 棚户区改造项目 3 涉农项目 □ 4 其他项目 | 10 | 项目开工时间 | □□□□年□□月 | |
11 | 本年全部 投产时间 | □□□□年□□月 | 12 | 期末项目建设状态 | □ 1在建2全部投产3全部停缓建 | |
13 | 是否为 三新项目 |
| 14 | 是否为PPP项目 |
| |
15 | 建筑安装工程填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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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投资情况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1—本月 |
甲 | 乙 | 丙 | 1 |
计划总投资 本年完成投资 一、在建工程 1.建筑安装工程 2.在安装设备 3.待摊支出 二、固定资产原价 其中: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 其中:购置旧设备及工器具 三、土地使用权 四、其他资产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101 107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的500万元-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调查单位的500万元-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于2、10月月后6日,3、4、12月月后8日,5月月后5日,6、7、8、11月月后7日,9月月后11日12:00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于2、3、10月月后11日12:00,4月月后11日18:00,5、6、8、11月月后10日12:00,7月月后10日18:00,9月月后14日12:00,12月月后12日12:00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的填报范围:报告期在建及新开工项目均需填写。该代码由各级发改部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
4.审核关系:
(1)101≥151+156+158+159-157 (2)151=152+153+154 (3)155≥156
(4)156≥157 (5)107=151+156-157+158+159
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表 号: | 2 0 6-3 表 | |||
单位详细名称: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报表类别□B1规模以下工业C1建筑业小微 | 文 号: | 国统字〔2019〕101号 | |||
E1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S1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F1规模以下服务业 | 有效期至: | 2021年3月 | |||
行业代码(GB/T 4754-2017) □□□□ 2020年4季 | 计量单位: | 万 元 | |||
指标名称 | 代码 | 投资完成额 | |||
本期 | 上年同期 | ||||
甲 | 乙 | 1 | 2 | ||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 107 | ||||
1.建筑工程 | 108 | ||||
2.安装工程 | 109 | ||||
3.设备工器具购置 | 110 | ||||
4.其他固定资产 | 112 | ||||
本企业2020年是否填报了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统计报表:1是 □ 2否 □ 若选项为“1”,项目名称是:______________ 投资额:_______________(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
说明:1.统计范围: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下服务业和2020年度新注册小微样本企业。
2.报送日期: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资质外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调查时期为1-11月,省级统计局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12:00前;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调查时期为1-12月,省级统计局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9日12:00前;2020年新注册小微样本企业调查时期为1-12月,省级统计局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12:00前。
3.本表由样本单位填报。由直报企业或区县统计局负责录入,各省级统计局负责审核并报送。
4.表中各指标保留一位小数。
5.审核关系:107=108+109+110+112
投资项目申请表
表 号: | H202表 |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文 号: | 国统字〔2019〕101号 | ||
2020年 月 | 有效期至: | 2021年1月 |
项目情况(全部项目均要填写) | ||
01项目代码:□□□□□□□□□□□□□□□□□□ 3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 □□□□-□□□□□□-□□-□□-□□□□□□ 02项目名称: | 03审核类型 □ 1.新增项目 2.所属单位变更 3.调整计划总投资 4.退出 | |
04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 区划代码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05项目处理地代码 □□□□□□ | ||
06建设单位情况:□ 1.省内法人单位 2.外省法人单位 3.非法人单位 4.跨省区项目单位 | ||
法人单位情况(建设单位06为1、2、4填写) | ||
07组织机构代码:□□□□□□□□□ 0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8法人单位详细名称: | |
09法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区划代码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 ||
非法人单位情况(建设单位06为3填写) | ||
10临时机构代码:□□□□□□□□□ | 11单位详细名称: | |
12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区划代码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 ||
新增项目填写 13项目开工时间 □□□□年□□月 31项目规模□ 1.计划总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项目 2.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14计划总投资 万元 14a其中:建设用地费 万元 15项目行业编码□□□□(行业类别(GB/T 4754-2017)) 09a项目类别:□ 1.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棚户区改造项目 3.涉农项目 4.其他项目 | ||
规定事项变更项目填写(审批类型为2填报16,17,18审批类型为3填报19,20): 16变更后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17变更后所属单位详细名称 18变更后项目代码□□□□□□□□□□□□□□□□□□ 19变更前计划总投资 万元 20变更后计划总投资 万元 | ||
审核材料 21审核材料□ 1.有 2.没有 | ||
统计机构审核意见 22县级统计机构: □1.同意。2.不同意,原因说明 。 23市级统计机构: □1.同意。2.不同意,原因说明 。 24省级统计机构: □1.同意。2.不同意,原因说明 。 25国家级统计机构:□1.同意。2.不同意,原因说明 。 | ||
26项目联系人: 27项目联系人电话:□□□□□□□□□□□□ |
说明:1.本表报送时间为每月20日前。
2.新增项目申请时,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中,建设单位为外省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的按照项目入库方式执行。
3.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上报国家时需同时报送材料:(1)建设单位为外省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备案文件、施工(购置)合同或现场照片。(2)建设单位为非法人单位的:单位营业执照(证书)、备案文件、施工(购置)合同或现场照片。每个项目的审核材料放到一个WORD文件中,以项目代码.doc命名。其他项目材料由省级统计机构提出要求并负责审核。
4. “03 审核类型”为1(新增项目)和3(调整计划总投资)的项目按月度申请,2(所属企业变更)和4(退出)的项目每年2月申请一次。
5.新增项目必填:01-06,07-09(或10-12),13-09a,21;所属单位变更必填:01-06,07-09(或10-12),16-18,21;调整计划总投资必填:01-06,19-20,21;退出单位必填:01-06;各级统计机构审批意见必填,26,27必填。
6.项目代码共18位:1-9位为组织机构代码或临时机构代码,10-15位为项目处理地代码,16-18位为顺序码。
7.“04”、“09”和“12”中,详细地址由建设单位填报,区划代码由申请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
8.“05项目处理地代码”为项目表报送地行政区划(前6位或前9位),项目表将根据此区划代码布到相应地区。使用万峰程序的地区项目处理代码第3,4位,第5,6位不能为“00”,直报项目应为“70”。
9.所属单位变更的项目,07-09指标或10-12指标为变更前内容,变更后相关内容填入16、17、18指标。
10.非法人单位“10临时机构代码”编制方法:F+单位所在地区划代码前6位+2位顺序码(数字或字母),共9位。
11.“26项目联系人”为项目建设单位统计联系人。
12.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中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
13.“30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由各级发改部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动生成,通过监管平台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均需填写。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完成情况
表 号: | H401表 |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
文 号: | 国统字〔2019〕101号 | ||
综合机关名称: | 2020年1- 月 | 有效期至: | 2021年1月 |
指标名称 | 合计 | 指标名称 | 合计 | ||
地方 项目 | 地方 项目 | ||||
甲 | 1 | 2 | 甲 | 1 | 2 |
一、计划投资(万元) 1.计划总投资 其中:本年新开工项目 2.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二、本年完成投资(万元) 其中:住 宅 1.按登记注册类型分 2.按建设性质分 其中:(1)新 建 (2)扩 建 (3)改建和技术改造 3.按构成分 建筑安装工程 设备工器具购置 其他费用 4.按控股类型分 国有控股 集体控股 私人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 外商控股 5.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三、新增固定资产(万元) |
| 四、项目个数(个) 1.施工项目个数 其中:本年新开工 2.本年投产项目个数 五、到位资金(万元) 1.上年末结余资金 2.本年实际到位资金 (1)国家预算资金 其中:中央预算资金 (2)国内贷款 (3)债券 (4)利用外资 (5)自筹资金 (6)其他资金来源 六、各项应付款合计(万元) 其中:工程款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单位填报。
2.统计范围:辖区内(跨省区项目除外)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跨省区项目和统一购置设备投资项目。
3.报送日期及方式:于2、3、10月月后11日12:00,4月月后11日18:00,5、6、8、11月月后10日12:00,7月月后10日18:00,9月月后14日12:00,12月月后12日12:00前通过中国投资信息管理及监测系统或纸介质报送。
4.本表除“计划总投资”、“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上年末结余资金”指标外,其他指标均为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本表“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住宅投资”、“新增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各项应付款合计”汇总口径为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附 录
(一)隶属关系、建设性质、控股情况、
期末项目建设状态目录及代码
代 码 | 指标 名 称 | 代 码 | 指 标 名 称 |
07 10 11 90 08 1 2 3 4 5 6 7 | 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 扩建 改建和技术改造 单纯建造生活设施 迁建 恢复 单纯购置 | 06 1 2 3 4 5 9 12 1 2 3 | 控股情况 国有控股 集体控股 私人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 外商控股 其他控股 期末项目建设状态 在建 全部投产 全部停缓建 |
(二)计划总投资、开工年限和投产年限(工期)划分目录及代码
代 码 | 指 标 名 称 | 代 码 | 指 标 名 称 |
101 1 2 3 4 5 6 7 10 1 2 3 4 5 6 7 | 计划总投资 500万元~1000万元 1000万元~3000万元 3000万元~5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 1亿元~5亿元 5亿元~10亿元 10亿元以上 开工时间 本年新开工 已开工1年 已开工2年 已开工3年 已开工4年 已开工5年 已开工6年 | 8 9 10 11 1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 已开工7年 已开工8年 已开工9年 已开工10年及10年以上 投产时间 建设工期不足1年 建设工期为1年 建设工期为2年 建设工期为3年 建设工期为4年 建设工期为5年 建设工期为6年 建设工期为7年 建设工期为8年 建设工期为9年 建设工期为10年及10年以上 |
(三)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及代码
代码 |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 | 计量单位 | 说 明 |
101 | 原煤开采 | 万吨/年 | 包括经过验收、符合质量标准,即绝对干燥,灰分在40%及以下;绝对干燥灰分虽在40%以上,但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开采并有销售对象的劣质煤,均可计入原煤产量,包括无烟煤、烟煤(炼焦烟煤、一般煤)、褐煤。不包括石煤、泥炭、风化煤、矸石煤。 |
103 | 焦炭 | 万吨/年 | 包括机焦、型焦、土焦、其它工艺生产的焦炭。 |
105 | 天然原油开采 | 万吨/年 | 包括油(气)田生产井采出的原油以及用其他方法收集的原油。 |
107 | 天然气开采 | 亿立方米/年 |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和煤田天然气。 |
121 | 石油加工:蒸馏设备能力 | 处理万吨/年 | 包括常减压、常压。 |
122 | 裂化设备能力 | 处理万吨/年 | 包括热裂化、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减粘裂化。 |
131 | 铁矿开采(原矿) | 万吨/年 | 指只采出尚未加工、选矿的铁矿石。 |
141 | 生铁 | 万吨/年 | 包括高炉冶炼的合格生铁,包括炼钢生铁、铸造生铁、含钒生铁。不包括出格生铁、高炉铁合金及化铁炉重熔的再生铁。 |
142 | 粗钢 | 万吨/年 | 指完成了冶炼过程、未经塑性加工的钢,其形态为液态或铸态固体。包括转炉钢、电弧炉钢、感应电炉钢以及其它炉种冶炼钢。 |
150 | 钢材 | 万吨/年 | 包括成品钢材及供重复加工的成品钢材。 |
175 | 铜冶炼 | 吨/年 | 包括电解铜、外调精铜(含铜在99.5%以上,不包括进一步电解用的精铜) |
176 | 其中:电解铜 | 吨/年 | |
188 | 铅冶炼 | 吨/年 | 包括电解铅、外调精铅(含铅在99.5%以上不包括进一步电解用的精铅,即商品精铅)、外调焊锡含铅(不包括供其他企业进一步电解的商品焊锡,即商品焊锡含铅)、其他铅。 |
189 | 其中:电解铅 | 吨/年 | |
190 | 锌冶炼 | 吨/年 | 包括电解锌、精馏锌、外调精馏锌(含锌在98.7%以上,不包括供进一步精炼的蒸馏锌)、锌粉、锌饼、外调氧化锌含锌(即商品氧化锌含锌)及其他锌。 |
191 | 其中:电解锌 | 吨/年 | 指对锌精矿等原料进行焙烧、浸出、电解、铸锭(或锌合金锭),我们称湿法冶炼锌。不包括购买的锌锭作原料生产的锌合金。 |
205 | 精锡冶炼 | 吨/年 | 锡冶炼有火法和湿法两种冶炼方法。目前主要采用火法炼锡,是指对锡精矿等矿山原料进行还原熔炼、精炼、产出精锡(锡锭)和锡铅焊料等产品。 |
215 | 镍冶炼:(1)高冰镍 | 吨/年 | 指对镍精矿等矿山原料进行熔炼、吹炼,产出的高冰镍。 |
216 | (2)电解镍 | 吨/年 | 指对镍精矿等矿山原料进行熔炼、吹炼、提炼、电解,产出电镍。不包括用红土镍矿作原料生产的镍铁合金产品能力。 |
232 | 氧化铝 | 吨/年 | 指用铝土矿作原料,采用拜耳法、烧结法及联合法(通称碱法)经烧结或稀释、分离、分解产出氢氧化铝,再经焙烧产出的氧化铝。 |
233 | 原铝(电解铝) | 吨/年 | 指用氧化铝作原料经电解槽电解,产出铝液,经铸造成重熔用铝锭或各种铝合金锭或铝加工材坯料。原铝能力可采用原铝液量计量。 |
234 | 铝加工材 | 吨/年 | 指铝及铝合金经压力加工(如轧制、挤压、拉伸、锻造、冲压等工艺)变成各种不同形状、不同规格的铝材。包括铝板材、带材、箔材、型材、棒材、排材、模锻件、自由锻件、铝盘条(中间产品,直径为9.0~20.0mm) |
235 | 铜加工材 | 吨/年 | 指用冷、热塑性变形方法如挤压、锻造、轧制或拉伸等工艺生产出的板材、带材、箔材、管材、棒材、线材、型材、锻件、铜盘条(光亮杆或线坯,属中间产品)等。 |
265 | 黄金 | 公斤/年 | 指成品金,不包括金精(块)矿的含量,铜精矿及其他产品的含量;也不包括人民银行的附属冶炼厂进一步提纯的黄金。 |
274 | 银选矿(银含量) | 公斤/年 |
|
| 发电机组容量 | 万千瓦 |
|
292 | 水力发电 | 万千瓦 |
|
293 | 火力发电 | 万千瓦 |
|
294 | 核能发电 | 万千瓦 | |
910 | 风力发电 | 万千瓦 |
|
912 | 太阳能发电 | 万千瓦 | |
295 | 其他发电 | 万千瓦 | 包括生物能、地热、潮汐等发电设备容量。 |
296 | 输电线路长度(110千伏及以上) | 公里 | 指回路长度(说明回数,如2×300公里)。 |
301 | 水泥 | 万吨/年 | 指有熟料的水泥。 |
302 | 平板玻璃 | 万重量箱/年 | 包括垂直引上平板玻璃、平拉平板玻璃、普通平板玻璃、制版玻璃、浮法平板玻璃及其他平板玻璃。 |
353 | 轮胎外胎 | 万条/年 | 不包括军工轮胎,包括载重汽车轮胎外胎、轿车轮胎外胎、工程机械轮胎外胎、工业车辆轮胎外胎、农用车轮胎外胎、摩托车及小轮径轮胎外胎(含自行车外胎)。 |
354 | 轮胎内胎 | 万条/年 | 包括载重汽车轮胎内胎、轿车轮胎内胎、工程机械轮胎内胎、工业车辆轮胎内胎、农用轮胎内胎、摩托车轮胎内胎等(含自行车内胎)。 |
| 汽车制造 | 辆/年 | 包括汽油汽车、柴油汽车、其他能源汽车、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和其他汽车。 |
418 | 载货汽车制造 | 辆/年 | 主要用于运送货物,有的也可以牵引全挂车的汽车。包括微型货车、轻型货车、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和其他货车。以整车计算(包括汽车底盘)。 |
809 | 客车制造 | 辆/年 | 包括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轻型客车、微型客车。 |
419 | 轿车制造 | 辆/年 | 包括微型轿车、普通型轿车、中级轿车、中高级轿车、高级轿车、四轮驱动轿车、越野车和其他轿车。 |
420 | 其他汽车制造 | 辆/年 | 包括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半挂车等,以整车计算。 |
521 | 机制纸浆 | 万吨/年 | 指纤维原料经过蒸煮设备或磨木设备,采用化学、机械方法处理后,再经筛洗过程而制成的纸浆。 |
571 | 新建铁路里程 | 公里 | 包括新建单线铁路和新建双线铁路左线。 |
572 | 复线里程 | 公里 | 包括增建铁路第二线、三线,新建双线铁路的右线。 |
573 | 电气化铁路里程 | 公里 | 包括铁路单线、双线接触网。 |
574 | 新建高速铁路里程 | 公里 | 高速铁路是指最高营运速度达到200公里/小时及以上的铁路。 |
576 | 新建公路 | 公里 |
|
577 | 其中:高速公路 | 公里 | 一般指能适应各种汽车行驶,设计时速在80-120公里/小时,设计通行能力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万辆以上,道路全封闭,立体交叉,高等级路面,并有完善的配套系统,如管理系统、服务系统等。 |
848 | 一级公路 | 公里 |
|
849 | 二级公路 | 公里 |
|
578 | 改建公路 | 公里 |
|
579 | 其中:高速公路 | 公里 |
|
580 | 一级公路 | 公里 |
|
850 | 二级公路 | 公里 |
指作为一个项目单列出来的桥梁。 |
581 | 新建独立公路桥梁 | 延长米 | |
582 | 新建独立公路桥梁 新建独立公路隧道 | 座 | 指作为一个项目单列出来的隧道。 |
900 | 延长米 | 指作为一个项目单列出来的隧道。 | |
901 | 新建独立公路隧道 新(扩)建港口码头 | 处 |
|
583 | 新(扩)建港口码头 | 年吞吐量: 万吨 | |
584 | 新(扩)建港口码头 | 泊位:个 |
|
585 | 其中:新(扩)建沿海港口码 | 年吞吐量: 万吨 | |
586 | 其中:新(扩)建沿海港口码 | 泊位:个 |
|
代码 |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 | 计量单位 | 说 明 |
595 | 新(扩)建公路客、货运站 | 个 |
|
596 | 新(扩)建公路客、货运站 | 平方米 |
|
597 | 民航机场跑道 | 条 |
|
598 | 民航机场跑道 | 米 | |
601 | 飞机购置 | 架 | |
602 | 候机楼 | 座 |
|
603 | 候机楼 | 平方米 | 指候机楼本身的面积。 |
661 | 城市自来水供水能力 | 万吨/日 |
|
675 | 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 万吨/日 | 指污水处理厂每昼夜处理污水量的设计能力。如无设计能力时,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实际核定能力计算。 |
(四)企业与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 企业与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 代码 | 企业与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
100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43 149 150 151 159 160 170 171 172 173 174 |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290 300 310 320 330 340 390 400 410 420 |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个体经营 个体户 个人合伙 |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行业目录及代码(GB/T4754-2017)
代码 | 行 业 名 称 | 代码 | 行 业 名 称 |
HAA H01 H02 H03 H04 H05 HBB H06 H07 H08 H09 H10 H11 H12 HCC H13 H14 H15 H16 H17 H18 H19 H20 H21 H22 H23 H24 H25 H26 H27 H28 H29 H30 H31 H32 H33 H34 H35 H36 H37 H38 H39 H40 H41 H42 H43 HDD H44 H45 H46 HEE H47 H48 H49 H50 HFF H51 H52 | A.农、林、牧、渔业 农 业 林 业 畜牧业 渔 业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B.采矿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房屋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建筑安装业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业 零售业 | HGG H53 H54 H55 H56 H57 H58 H59 H60 HHH H61 H62 HII H63 H64 H65 HJJ H66 H67 H68 H69 HKK H70 HLL H71 H72 HMM H73 H74 H75 HNN H76 H77 H78 H79 HOO H80 H81 H82 HPP H83 HQQ H84 H85 HRR H86 H87 H88 H89 H90 HSS H91 H92 H93 H94 H95 H96 HTT |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铁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 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 货币金融服务 资本市场服务 保险业 其他金融业 K.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租赁业 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研究和试验发展 专业技术服务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水利管理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公共设施管理业 土地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其他服务业 P.教育 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卫生 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新闻和出版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中国共产党机关 国家机构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社会保障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 T.国际组织 |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编码填写方法
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编码有两个:一是投资项目编码;二是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
投资项目编码 由各级统计机构编写,规则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 | 项目处理地 | 顺序号 | |||||||||||||||
1.编码规则如下:
项目的编码共十八位,前九位是项目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中间六位是项目归属统计机构管理的代码,后三位为项目顺序码。
(1)组织机构代码的填写方法: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①法定代码填写: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必须使用法人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9位填写,营业执照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填写)。
②临时代码使用:尚未领到法人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2)项目处理地的填写方法:
按照项目在地统计原则,填写项目所归属管理的统计机构在数据处理平台中的代码。
(3)项目顺序码的填写方法:
项目顺序码共3位,在项目入库申报的时候确定顺序号,原则上根据项目入库的自然顺序编制,一般从001开始。为了避免和之前年份已完工的项目编码重复,也可以按照年份加顺序号的方式编制,由1位年份,2位顺序号组成,如2019年项目,编码从“901”开始。
2.在项目编码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项目编码的唯一性。一个项目只能对应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能对应一个项目,且需要保持跨年度之间的唯一性。
(2)项目编码的稳定性。项目编码一经确定,不应该变化,直至项目完工。修改了编码的项目将被视为新开工项目,报送相应的新开工项目资料。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不同,该代码由各级发改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该代码一旦生成,将跟随项目建设全周期使用。代码总体规范如下:
代码范式
1.代码长度:24位,由20位数字和4位连字符“-”组成。
2.代码格式:年份代码-地区(部门)代码-行业代码-项目类型代码-流水号,具体标准如下。
(1)年份代码:4位数字组成,例如,2015、2020
(2)地区(部门)代码:6位数字组成,例如,110000、000015
(3)行业代码:2位数字组成,例如,01、31
(4)项目类型代码:2位数字组成,例如,01、03
(5)流水号:6位数字组成,例如,000001,012345
代码组成说明
1.年份代码:以项目在审批监管平台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后首次通过预审,正式受理的年份为准。
2.地区(部门)代码:
(1)由地方省、市(县)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以项目申报时填写的项目建设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为准。其中,对于建设地点超出省级行政区划的,如飞地建设项目、港澳台建设项目、海外建设项目,以负责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所属地方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为准;
(2)由国家有关部委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以负责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部门代码为准。
3.行业代码:以项目申报时填写的项目所属统计行业为准,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二级行业代码。
4.项目类型代码:以项目申报时填写的项目所属类型为准
(1)审批类项目为01(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2)核准类项目为02。
(3)备案类项目为03。
(4)不通过审批监管平台申报的敏感涉密项目为04。
5.流水号:审批监管平台根据申报顺序按序分配,每年起始编号重置为1,中央部委审批监管平台与地方审批监管平台独立分配。
6.其他说明
(1)行政区划代码以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为准,每年年底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信息进行调整,已正式生成的项目代码不进行调整。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属于部门机构,项目代码中的六位地区(部门)代码应填写该部门的代码(000015),项目指标中所属地区仍填写具体建设所在地。
(3)行业代码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为准,每年年底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标准进行调整,已正式生成的项目代码不进行调整。
(4)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层表中增加“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是落实国家统计局做好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的体现。通过此代码,统计部门可以及时掌握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信息,为确保项目及时入库创造条件。
(七)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调查单位基本概况指标
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如是,请勾选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有关规定,将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勾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工商;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
2外交:1外国常驻新闻机构,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
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
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
9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
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
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免填本项。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如有原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没有证书的,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其中本部产业活动单位,可使用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6位,加“B”组成,或使用法人单位原组织机构代码号第1-8位,加“B”组成。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缩写等。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填写时,按照“动词+(修饰性定语)名词”或“(修饰性定语)名词+动词”的形式填写,动词用于描述业务活动的类型,名词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如“铝矿采掘”“纯棉服装加工”“市政道路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五金制品批发”“普通小学教育”等。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365bet最新备用_中爱365APP_365heart
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报表类别指调查单位需要填报某一行业报表的类别,包括农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投资和其他。调查单位通过报表类别来确定需要填报的报表内容。此项由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等。本栏分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主要经营地位于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单位主要经营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填写本项。
第三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201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四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城乡代码,按201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后期处理生成,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注册地及区划 指单位在审批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本栏分为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建筑业单位必须填写本项;其他行业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需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可免填。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注册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注册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填写本项。
第三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201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四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城乡代码,按201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后期处理生成,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规模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立时间 指单位登记注册成立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具体年月。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成立的时间,如实际开业时间早于注册成立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2.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③机构改革中,因合并或分立新设的单位,其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继续存在的单位,填原成立时间,改革后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3.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4.改制企业的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5.企业分立、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成立时间按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后的成立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的成立时间。
开业时间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经过一系列筹建工作,正式开始投入运营的具体年月。除筹建企业外,所有企业均填写本项。
联系方式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登记注册类型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110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其他”。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20集体”。
(5)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港澳台商投资情况限全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写。港商投资、澳商投资和台商投资分别指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内地进行各种直接投资的形式。
企业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
1.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9.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隶属关系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分为: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运营状态 指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状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正常运营:指正常运转的单位,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单位)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单位)。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单位),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单位)。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经营或活动的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3.筹建:指已经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在进行经营前或活动前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单位)。
6.当年注销:指当年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主动申请退出的企业(单位)。
7.当年吊销:指当年被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吊销营业执照(证书)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
9.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等。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9.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按相应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第33号令),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不属于以上两类,归入9.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机构类型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法人;(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
2.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和其他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监察机关:指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4)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5)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6)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基金会:指民政部、省级、地级或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包括(1)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领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2)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耕地、河道、灌溉设施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村民的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原人民公社(现乡、镇)、生产大队(现村)、生产队(现村民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需经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登记证书或证明书。
11.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制度所指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限建筑业企业填写。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已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根据新版证书的主项资质等级项中的文字,暂仍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资质等级填列4位资质等级编码(劳务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填报C99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限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填写。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形式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1.独立门店:以相对独立的店铺形式,单独组织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
2.连锁总店(总部):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如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三种形式。
3.连锁直营店: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店(总部)统一管理,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
4.连锁加盟店:在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
9.其他:指不属于上述经营形式的企业,如摊位。
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 限连锁总店(总部)、连锁直营店、连锁加盟店填写。指连锁经营使用的统一的商号或商标名称,如“国美电器”、“麦当劳”、“汉庭酒店”等,拥有多个品牌的连锁总店(总部)应填写所属全部品牌。
零售业态指零售企业(单位)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分类原则是,零售业态按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分类。
零售业态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两类。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原则分为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商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零售业态。
有店铺零售 有固定的进行商品陈列和销售所需要的场所和空间,并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主要在这一场所内完成的零售业态。
食杂店:以香烟、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零售业态。
便利店: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占据着良好的位置,以食品为主,营业时间长,有明显品牌形象,商品品种有限的一种零售形态。
折扣店:店铺装修简单,提供有限服务,商品价格低廉的一种小型超市业态。拥有不到2000个品种,经营一定数量的自有品牌商品。
超市: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社区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根据商品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食品超市和综合超市。
大型超市:实际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根据商品结构,可以分为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大型超市和以经营日用品为主的大型超市。
仓储会员店:以会员制为基础,实行储销一体、批零兼营,以提供有限服务和低价格商品为主要特征的零售业态。
百货店: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专业店: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例如办公用品专业店、玩具专业店、家电专业店、药品专业店、服饰店,以及前店后厂的食品专业店,如面包店、糕饼店等。
专卖店:以专门经营或被授权经营某一主要品牌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家居建材商店:以专门销售建材、装饰、家居用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购物中心: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由企业有计划地开发、管理、运营的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
社区购物中心:在城市的区域商业中心建立的,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购物中心。
市区购物中心:在城市的商业中心建立的,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购物中心。
城郊购物中心:在城市的郊区建立的,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
厂家直销中心:由生产商直接设立或委托独立经营者设立,专门经营本企业品牌商品,并且多个企业品牌的营业场所集中在一个区域的零售业态。
无店铺零售 不通过店铺销售,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
电视购物:以电视作为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推介展示的渠道,并取得订单的零售业态。
邮购:以邮寄商品目录为主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推介展示的渠道,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商品送达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
网上商店:通过互联网络对自行采购的商品进行销售的零售业态。
自动售货亭:通过售货机进行商品售卖活动的零售业态。
电话购物:主要通过电话完成销售或购买活动的一种零售业态。
其他:其他无店铺零售,以上未提及的无店铺零售业态。
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星级等级指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标准,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的“星级”称号填写,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5个标准。没有星级等级的填写“9其他”。
服务业单位拥有的主要品牌(商标)名称指本单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有别于竞争对手的标识、术语、符号或图案等构成本单位独特市场形象的无形资产的文字化组合,包括本单位得到授权后使用的品牌名称。如“淘宝”、“百度”、“滴滴”、“迪士尼”、“新浪”等,如果企业总部拥有多个品牌,少于或等于3个按实际情况填写,多于3个,填写3个主要品牌。
单位组织结构情况 反映法人单位的上一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和是否有所属产业活动单位。
企业的上一级法人单位指根据本企业实收资本中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根据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情况,对企业进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法人单位。非企业单位的上一级法人单位指本单位的直接上级行政管理单位。具体填报上一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号、单位名称。
2.项目基本概况指标
项目名称 主要依据审批、核准、备案里的项目名称填写,没有审批、核准、备案的根据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填写。项目名称应能体现项目内容,不应过于简单。
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指项目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相应的区划代码。其中,项目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区划代码指项目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共12位,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项目行业编码根据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用途及社会经济活动种类来填报,不根据项目单位本身的行业类别来划分。如果项目投产后有几种产品,应根据主要产品来确定行业类别。如某矿业公司的“镁及镁合金生产线”项目,行业类别应为“镁冶炼(3217)”。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应按项目用途填写行业类别,如某建筑企业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行业类别应为“其他房地产(7090)”;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基础设施项目,应按项目用途填写行业类别,如某地政府部门报送的污水管网工程,行业类别应为“公共设施管理业(7810)”。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根据项目用途填写相应的种植业行业代码。
行业编码要根据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来填报。行业编码为四位,根据行业小类填写,一个建设项目只能属于一种国民经济行业。
在现有调查单位中,为适应市场变化而全厂性转产,改变原有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经济活动性质的,则可根据转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来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种类。
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非企业按照项目出资比例划分。
建设性质 指固定资产再生产的性质,按整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建设性质。
新建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投资的项目一般不属于新建。但如有的单位原有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应作为新建。
扩建指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的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独立的生产线等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性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等)也作为扩建。
现有调查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也应作为扩建。
改建和技术改造指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包括调查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民用产品等)的建设项目;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但不增加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是指调查单位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以改变企业落后的技术经济面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全面提高社会经效益的目的。
技术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改革、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改造;厂房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改造;保护环境进行的“三废”治理改造;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等。
单纯建造生活设施 指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设施的项目。
迁建指为改变生产能力布局或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在搬迁另地的建设过程中,不论是维持原来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来统计。
恢复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恢复建设的项目。不论是按原规模恢复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都按恢复项目统计。尚未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因自然灾害而损坏重建的,仍按原有建设性质划分。
单纯购置指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有些调查单位当年虽然只从事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中规定有建筑安装活动,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不得作为单纯购置统计。
项目类别 所有项目均需填写,具体分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农项目及其他项目。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该指标用于反映投资转型升级情况。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在0610到4690之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棚户区改造项目指以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为目的投资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房和中央下放的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房。该指标用于反映棚户区改造投资情况。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应为7090。
涉农项目指第一产业的所有项目;第二、三产业中的建设在农村区域并主要服务于三农领域的项目,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水利、燃气、供水等)项目、乡村旅游建设、农村物流园建设等。
项目开工时间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代码6位,代码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在填写1—9月份编码时,十位上应补“0”。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文件,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安装工程开始施工的时间。水利、交通、铁路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按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的时间填写。项目正式开工才能报送数据。
本年全部投产时间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本年内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
期末项目建设状态 指报告期末建设项目状态情况。
在建指项目本年正式进行过建筑或安装施工活动,但在报告期末尚未建成投产,处于建设阶段。包括本期施工项目,也包括以前年度施过工结转到本期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报告期末已经成立专门的筹集机构,且财务上可以独立核算的筹建项目,期末建设状态也可以填“在建”,但不能报送建设用地费,建设用地费只有在项目正式开工时才能报送。不能满足成立筹建机构和独立核算两个条件的项目,只有在项目正式开工时才能上报,不能按筹建项目上报。
全部投产 指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全部停缓建 指在报告期内经批准并已收到全部停缓建通知的项目。
“三新”项目“三新”指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三新”项目指建设内容属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投资项目。“三新”包括十大领域:新型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型产业、新服务、高技术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城市商业综合体、开发园区,具体分类详见《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表(2018)》。该指标根据《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表(2018)》填报,建设内容属于该分类表的项目填报“是”,不属于该统计分类表的项目填“否”。
PPP项目指以PPP模式建设的项目。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该指标根据是否进入发改或财政系统PPP项目库为填报依据,在库的填报“是”,不在的填报“否”。
建筑安装工程填报依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应按照依据规范填报,填报依据在整个项目上报期间应保持一致。建筑安装工程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填报,①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须由工程三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签字盖章,单方或双方出具的进度单不作为填报依据。②会计科目或支付凭证。
3.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新增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投资额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不包括:
(1)不属于固定资产的。
①流动资产。无论是否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均不能纳入固定投资统计范围。
②消耗品,如办公耗材(低值易耗品)等。
③投资品,如股票(或股权)、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古玩字画、文艺作品等。
④消耗性生物资产,如农作物、花卉、存栏待售的牲畜(非种畜、役畜)等。
⑤发放给农户的货币补贴,如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等项目中的补贴。
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应纳入投资统计范围的内容。
(2)相关支出在会计上作为成本费用处理的建设活动。
一般包括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维修、建筑物翻修和加固、单纯装饰装修、农田水利工程(堤防、水库)维修、铁路大修、道路日常养护、景观维护等。这类建设活动未替换原有的固定资产,也没有增加新的固定资产,属于生产范畴,不属于投资活动。
(3)会造成重复统计的。
一般包括单纯购置的旧建筑物和旧设备、临时性租赁租入(融资租赁除外)的固定资产、单位购置的商品房(包括主管部门购置商品房转换为保障性住房)、单纯土地平整、土地一级开发、围海造地等。这类建设项目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属性,但由于其相关支出已经在前期统计或将在后期建设时进行统计,为避免重复统计,制度上规定的上述内容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下列内容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1)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投入再建设,改变其使用价值,调查单位在会计上进行资本化处理,且达到投资项目报送起点的项目,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如在现有道路基础上进行路面拓宽(如4车道扩为6车道)或升级(如低等级道路升级为高等级公路)。
(2)生产性生物资产,如种畜、役畜和各种经济林木;公益性生物资产,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新建城市绿化或道路绿化项目中购置的苗木等,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填入其他费用或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情况一览表
常 见 类 别 | 是否能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
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招待所等房屋建设支出 | √ |
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费用 | √ |
各种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工具、仪器仪表等的购置支出以及在项目建设内容中用于支持设备运转的软件系统购置支出 | √ |
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贷款利息支出等 | √ |
项目可研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标费、环评费等前期费用 | √ |
项目所属的专利权、采矿权支出、项目建设期利息支出 | √ |
项目建设用地费用(不含土地收储) | √ |
原有固定资产改扩建,如4车道扩为6车道或低等级道路升级为高等级公路 | √ |
种畜、役畜和各种经济林木购置支出 | √ |
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 | √ |
新建城市绿化或道路绿化项目中购置的苗木 | √ |
单纯土地平整、土地一级开发、围海造地等支出 | × |
流动资产 | × |
办公耗材等低值易耗品 | × |
股票(或股权)、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古玩字画、文艺作品等投资品 | × |
农作物、蔬菜、中药材、花卉、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 | × |
发放给农户的货币补贴 | × |
设备大修理、道路等基础设施养护维护工程、房屋建筑业维修工程、社区环境微改造工程 | × |
单纯购置旧建筑物和旧设备 | × |
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的租金支出 | × |
单位购置商品房支出 | × |
部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填报应注意的问题:
电信、电力、燃气、市政、通信、交通、教育、农业、卫生、水利等领域,存在一个建设项目包括多个建设内容相同、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应遵循不重不漏的原则进行报送。
(1)依据发改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登记信息)或规划文件填报,一个文件只能作为一个投资项目的报送依据,由立项单位负责统计。
(2)不得人为合并项目报送。有单独批复、核准、备案或规划文件但未达到500万元标准的投资项目,不能与其它项目合并纳入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
(3)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该类项目入库及数据质量的审核。
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填报应注意的问题:
部分调查单位的单纯设备购置在年初没有统一计划,且在年内分批多次实施,如果在报告期内达到500万元的报送标准,可在当月纳入统计范围。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调查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调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
(1)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2)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划分如下:
纯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 混合经济投资主体 |
120集体企业 |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130股份合作企业 |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142集体联营企业 | 160股份有限公司 |
149其他联营企业 |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
170私营企业 |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
190其他企业 |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企业 |
410个体户 | 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420个人合伙 |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 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
注:混合经济投资主体是否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控股情况确定。
基础设施投资指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提供基础性、大众性服务的工程和设施,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公共设施,如电力、电信、自来水、管道煤气、卫生设施、排污、固体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理;2.公共工程,如大坝、灌溉及排水用的渠道工程;3.交通运输设施,如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水路。按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包括下列行业:
行业代码 | 行业名称 |
44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5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4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53 | 铁路运输业 |
54 | 道路运输业 |
55 | 水上运输业 |
56 | 航空运输业 |
57 | 管道运输业 |
58 |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
591 | 装卸搬运 |
60 | 邮政业 |
63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64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76 | 水利管理业 |
77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78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说明:为了避免工业和基础设施两大领域之间的数据重复,国家统计局通常发布的基础设施投资口径为基础设施投资(不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具体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邮政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计划总投资指在建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建设工程,分别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单纯购置单位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计划总投资是反应固定资产投资在建总规模的重要指标,也是检查工程进度,计算建设周期的依据之一。
填报计划总投资应扣除铺底流动资金。
计划总投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填报:
(1)有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的,填列上级批准数额。在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后,又批准调整(追加或减少)时,应填列批准后的调整数字;
(2)无上级批准的计划总投资的,填列有关权威单位编制的概算或预算中的计划总投资;
(3)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列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指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完成的全部投资额。本年完成投资是反映本年的实际投资规模、计算有关投资效果、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和经济分析的重要指标。
完成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项目投资额的填报原则:①投资额应依据凭证规范填报,按照凭证取得时点做为计量时点。以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为依据的,按照三方签章中最后一方签章时间为计量时点;以会计科目为计量依据的,按照入账时间为计量时点;以支付凭证为依据的,按照开票日期为计量时点。②入库以前(包含当年和之前年度)的投资额计入“本年完成投资”和“累计完成投资”。③按会计科目或支付凭证为依据报送的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质保金和尾款可一次性纳入。
206-1表: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住宅投资指为建造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而进行的投资,包括建造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等完成的投资。住宅是根据单项工程的直接用途确定的,在计算住宅投资时应将与其有关的设备购置和其他费用一并计入。调查单位只填报自己建造的住宅,不包括购置的商品房。
建筑工程 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是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招待所。包括:房屋的土建工程;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等的敷设工程。
(2)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窖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平整场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等。
(4)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溉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投料试运工作不包括在内)。
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一般按预算价格计算。实行招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凡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价差、量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建筑安装工程应按修改后的预算价格计算投资完成额。对于某些工程已进入施工但施工预算尚未编出的,统计报表可根据工程进度先按设计概算或套用相同的结构、类型工程的预算综合价格计算,待预算编出后再进行调整。建设单位议价购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材料价差部分未转给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将这部分价差包括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中。
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的填报依据为:①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三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②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
设备工器具购置 指报告期内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1)设备:指各种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等。分为需要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两种。
需要安装的设备(简称“需安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轧钢机、发电机、蒸汽锅炉、变压器、塔、换热器、各种泵、机床等。有的设备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如生产用电铲、塔吊、门吊、皮带运输机等也作为需要安装的设备统计。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简称“不需安设备”):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叉车、汽车、机车、飞机、船舶以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2)工具、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工具和仪器。如生产和维修用的切削工具、压延工具、铆焊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等,检验、实验测量用的各种计量、分析、化验仪器,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设备,租金支出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由承租人填报,出租人不得填报。以经营租赁方式购置的设备,租金支出不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外购设备、工具、器具除设备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运杂费、仓库保管费、购买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的费用等,但不包括软件系统的后续技术服务费。自制的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算。
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额依据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填报。
购置旧设备指从外单位购入的,已经使用过的各种设备,不包括从国外购进的旧设备。旧设备一般是指在国内其他单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单纯购置旧设备的项目不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表)。
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应当分摊计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建设期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建成投产后不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其他费用的价格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
项目前期费用(如设计勘察费、土地购置费等)在项目正式开工动土时计入投资。
国内贷款利息按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投资完成额,并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处理。利用国外资金或国家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工具、器具、材料以及支付的各种费用,按实际结算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其他费用的分摊问题:若多个项目统一征地拆迁,土地费用按照项目实际用地面积占比分摊;若一笔贷款用于多个项目建设,且无法区分每个项目实际使用贷款数额,则利息支出按项目工程进度占比分摊。
其他费用依据与项目相关的待摊支出、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费)等会计科目或支付凭证填报。
旧建筑物购置费 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建设用地费 指建设项目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购置费
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房屋和树木等)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征地动迁费、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
(3)土地复垦及补偿费
指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4)土地使用税
指建设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5)耕地占用税
指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为征收对象的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收。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达程度。
(6)契税
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购置过程,并已交付生产或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建设费用,应随同交付使用的工程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调查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建设用地费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商业等企业通过出让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建设用地费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租用建设用地的费用,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206-1表: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主要指标填报依据一览表
指标名称 | 填报依据 | 注意事项及报送要求 |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 ①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三方签字盖章) ②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对应会计科目为: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 | ①调查单位可在两种依据中择一计算填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并在整个项目期间保持一致。 ②项目开工后报送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依据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报送的项目,竣工投产后,质保金和尾款可一次性计入。 ③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标准格式:三方签字盖章的当月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包括三方盖章、投资完成量的具体数值;工程进度单后应附工程计价明细表。 ④依据会计科目的,在财务软件导出的明细账中标出所取数据,并明确数据汇总加减过程盖章确认。提供支付凭证的,应将凭证分类汇总。 |
(2)设备工器具购置 | 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根据明细科目本年借方累计或相关会计分录借方发生额加总填报。 对应会计科目为: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需安装设备);固定资产下二级科目(不需安装设备) | ①质保金和尾款可一次性计入。 ②提供相关会计科目明细账的,应明确数据加总过程,加盖公章。 ③支付凭证可为设备购置发票或银行支付票据。 ④项目完工时,设备应到位或安装完毕。 |
(3)其他费用 | 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根据明细科目本年借方累计或相关会计分录借方发生额加总填报。 对应会计科目为: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 | ①提供相关科目余额表,把其他费用填报的各个数据标注,并把计算过程写出,盖章确认。 ②提供支付凭证的,应将凭证分类汇总 |
其中:建设用地费 | 余额表或相关支付凭证。根据余额表本年借方累计填报。 对应会计科目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①建设用地费在项目正式开工动土时计入本年完成投资。 |
206-2表:500-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在建工程 指在基建、更新改造等方面发生的支出,反映在建造、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或投资情况。
该指标由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在安装设备投资、待摊支出三部分构成。
“在建工程”为会计一级科目,该指标可根据会计“在建工程”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填报。
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其固定资产投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基建账簿中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情况(用于体现经发改委、财政部立项的项目投资进展情况),另一部分为行政事业账簿中调查单位行政事业类投资的支出。这类调查单位“在建工程”数据来源于基建账簿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如果调查单位的一些项目支出体现在行政事业类报表中(没有建立基建账),可以将行政账簿下的“专项支出”,事业账簿中的“专款支出”、“暂付款”等科目中的项目支出计入“在建工程”中。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其中:建筑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这部分工程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是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安装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多数企业在“在建工程”下设置了“建筑安装工程”二级科目,该指标可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科目中相关明细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填报。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中未设置“建筑安装工程”二级科目,可根据定义通过“在建工程”相关会计分录分析计算填列。
建筑安装工程亦可按照三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填报。
在安装设备设备指各种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等。在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轧钢机、发电机、蒸汽锅炉、变压器、塔、换热器、各种泵、机床等。有的设备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如生产用电铲、塔吊、门吊、皮带运输机等也作为需要安装的设备统计。
根据财务规定,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因此该指标根据会计“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填报。
如果调查单位会计核算中未设置“在安装设备”二级科目,可根据定义通过“在建工程”中相关会计分录数据分析计算填列。
根据财务规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填报“在安装设备”指标时不应包含不需安装的设备支出。
对融资租入的需要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支出应计入该指标。
待摊支出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以及符合联合试车费等。
多数调查单位在“在建工程”下设置了“待摊支出”二级科目,该指标可根据“待摊支出”科目中相关明细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填报。
如果调查单位会计核算中未设置“待摊支出”二级科目,可根据定义通过“在建工程”中相关会计分录数据分析计算填列。
调查单位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能计在“待摊支出”中,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原价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总额。“固定资产”为会计一级科目,调查单位可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或相关支付凭证填报。
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 不需安装的设备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叉车、汽车、机车、飞机、船舶以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工具、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工具和仪器、办公及生活用家具、器具等。如生产和维修用的切削工具、压延工具、铆焊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等,检验、实验测量用的各种计量、分析、化验仪器,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该指标用以反映调查单位在本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中,该指标可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中相关明细科目或有关会计分录分析或相关支付凭证计算填列。
对于财务账上不能明确计算“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的单位,可用以下公式计算“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
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固定资产原价-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
购置旧设备及工器具 指从外单位(或个人)购入的已经使用过的设备、工器具所发生的支出。
根据“固定资产”相关明细科目或有关会计分录分析计算填列。
土地使用权 指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1)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
(2)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
(3)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
该指标反映调查单位在本年发生的土地费用,包括土地购置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调查单位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挂牌出让、拍卖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应计入在建工程,应确认在“无形资产”下的“土地使用权”中。
该指标应根据会计“无形资产”科目中“土地使用权”明细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填报。
调查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会计核算时体现在“在建工程”中,在指标填报中应将这部分支出在“在建工程”剔出,填报在“无形资产”下的“土地使用权”中。
其他资产主要包括资源类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资源类资产指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其他资源类行业在开采过程中等形成的资产;石油开采企业根据“油气资源”下相关数据填报,其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没有资源类资产的企业无需填报。生产性生物资产指为产出农作物、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旅游景区或动物园购买的供观赏或体验的动物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指能够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反复使用,从而不断产畜农产品或长期役用的资产。
206-2表指标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在建工程+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购置旧设备及工器具
+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
206-2表:计划总投资500-5000万元项目投资主要指标填报依据一览表
指标名称 | 填报依据 | 注意事项及报送要求 |
(1)在建工程 | ①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根据余额表本年借方累计填报,对应会计科目为:在建工程 ②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三方签字盖章) | ①行政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立基建账簿的项目支出,数据来源于基建账簿的“在建工程”;未设立基建账簿的项目支出,可以将行政账簿下的“专项”支出,事业账簿中的“专款支出”、“暂付款”等科目中的项目支出计入“在建工程”。 ②项目开工后报送在建工程投资;依据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报送在建工程的项目,竣工投产后,质保金和尾款可一次性计入。 ③依据会计科目的,在财务软件导出的明细账中标出所取数据,并按照报表指标列示数据汇总加减过程盖章确认。提供支付凭证的,应将凭证分类汇总。 ④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标准格式:三方签字盖章的当月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包括三方盖章、投资完成量的具体数值;工程进度单后应附工程计价明细表。 |
指标名称 | 填报依据 | 注意事项及报送要求 |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 | ①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根据明细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填报,对应会计科目为: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 ②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三方签字盖章) | ①调查单位可在两种依据中择一计算填报建筑安装投资,并在整个项目期间保持一致。 ②按会计科目填报的项目,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中未设置“建筑安装工程”二级科目,可根据定义通过“在建工程”相关会计分录分析计算填列。 |
在安装设备 | 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根据明细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填报,对应会计科目为: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 ①质保金和尾款可一次性计入。 ②提供相关会计科目明细账的,应明确数据加总过程,加盖公章;提供支付凭证的,应将凭证分类汇总。 ③项目完工时,设备应安装到位。 |
待摊支出 | 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根据明细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填报,对应会计科目为: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 提供相关会计科目明细账的,应明确数据加总过程,加盖公章;提供支付凭证的,应将凭证分类汇总。 |
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 | 余额表或与固定资产账户相关的会计资料;相关支付凭证。根据明细科目本年借方累计或相关会计分录借方发生额加总填报。 对应会计科目为:固定资产下二级科目 | ①对于财务账上不能明确计算“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固定资产原价-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 ②质保金和尾款可一次性计入。 ③提供相关会计科目明细账的,应明确数据加总过程,加盖公章;提供支付凭证的,应将凭证分类汇总。 ④项目完工时,设备应到位。 |
土地使用权 | 余额表或相关支付凭证。根据余额表本年借方累计填报。 对应会计科目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
其他资产 | 余额表及相关会计资料。根据相关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填报。对应会计科目为:无形资产—采矿权;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 |
4.到位资金
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中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本年实际到位资金 指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国家预算资金 指各级政府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资金,包括中央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
国家预算包括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各类预算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全部作为国家预算资金填报,其中一般预算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包括基建投资、车购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和其他财政投资。各级政府债券也应归入国家预算资金。
根据《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定的收支范围,目前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主要包括:农网还贷资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海南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港口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江苏省地方教育基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住房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财务收支、彩票公益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船舶港务费、体育部门收费、司法部门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贸促会收费、长江口航道维护费、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资金、铁路资产变现资金、其他政府性基金。
中央预算资金 指国家预算资金中,来源于中央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数额。
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债券指企业或金融机构为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发行条件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包括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我国目前金融债券主要分两类,一是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二是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商业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是工商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包括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的企业债券、依据《公司法》发行的上市公司债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发行的中期票据等。
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境外(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包括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资金)。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济外汇和中国境内银行自有资金发放的外汇贷款等)。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自筹资金指在报告期内筹集的用于项目建设和购置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股东投入资金和借入资金,但不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从各类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和国外资金。
自有资金指筹集的用于项目建设和购置的自有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项目企业(单位)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未分配利润、企业盈余公积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不包括通过发行债券和集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股东投入资金指从股东处融入的资金。股东投入的资金如果不是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各级财政资金或外资,应做为自筹资金统计。来源于项目企业(单位)总公司或上级部门的资金,也应归入此类。
借入资金 指从其他单位(不包括股东)筹集的资金,不包括财政资金、贷款和外资。
其他资金来源 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各项应付款合计指本年项目建设和购置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工程款 指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乙方)的工程投资款。
5.建设规模及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指建成投产项目或工程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名称。基层单位要将建成投产项目或工程的全部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按《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及代码》规定的名称及代码填写。
计量单位 按照《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建设规模指建设项目或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包括已经建成投产和尚未建成投产的工程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它是以实物形态表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指标,反映建设项目或工程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后,能够为社会提供多少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
建设规模应填写设计任务书或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能力(或效益),如工业企业各主要产品的全部生产能力(设计规定有多种产品的,要将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逐一填列),铁路、公路的总长度等。新建项目按全部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计算;改、扩建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按改、扩建设计规定的全部新增加的能力(或工程效益)填写,不包括改、扩建以前原有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没有总体设计的企业填本年施工的全部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
本年施工规模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包括报告期以前已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工程的设计能力和报告期新开工工程的设计能力。也包括报告期内建成投产或报告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单项工程设计能力。不包括在报告期以前建成投产或已经停、缓建的工程,以及报告期内尚未正式开工的工程的设计能力。
本年施工规模是全部建设规模中在本年正式施工的部分,即本年施工的工程或项目的全部设计能力。例如某发电厂经批准建设四台10万千瓦发电机组,在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一台,在报告期内施工的二台(其中一台建成投产),还有一台没有开工。则该电厂建设规模为40万千瓦,报告期的施工规模为20万千瓦。
累计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指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建成投产的全部单项工程累计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包括报告期以前已经建成投产和报告期内建成投产的单项工程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没有总体设计的企业只填本年施工的全部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的累计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指在本年度内按照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计算条件和标准,实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原则上应按工程的设计(计划)能力计算。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或主体设备)及相应配套的辅助工程(或配套设备)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设计能力时,必须经原批准设计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按批准修改后的能力计算。如尚未批准,仍按原设计能力计算,并加以说明。无设计(或计划)能力的,可根据验收时的鉴定能力计算。
建成投产的工程,各生产环节的设备已经配齐,符合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应按该工程的全部设计能力计算;各生产环节的设备虽未按设计全部配套建成,但保证生产所需的主体设备、配套设备、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都已部分完成,形成生产作业线,经负荷试运转正式投入生产的,只计算设备配齐部分的能力。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几项具体规定:
(1)不论工程在年内何时建成投入生产,都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全年的生产能力计算,既不能从建成投入生产的日期起计算,也不能按投产后实际达到的产量或效益计算。
(2)以建筑物容积、面积及长度表示的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如铁路、公路线路等,一律按实际建成的数量计算,不按设计规定的容积、面积、长度的数量计算。
(3)只要建成投产的工程具备《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及代码》上的某种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不论其是否属于主体工程,均应按规定的名称和计量单位计算该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4)改建、扩建的项目或工程,如无设计能力资料,可根据验收时鉴定的净增能力计算,即改、扩建后全部生产能力(或可能达到的年产量)减去改、扩建前原有的实际生产能力(或年产量)后即为改建、扩建新增生产能力。
(5)迁建项目一般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在迁建的同时扩大建设规模的,只计算增加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6)恢复项目应按恢复重建的全部能力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7)引进项目或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在试生产期内经过考核达到验收标准,并 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才可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8)多种生产能力要将设计文件规定的各种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填全。
(9)完全靠手工生产的工厂和矿山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下列情况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1)主体工程虽已建成,但设备尚不配套或缺乏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附属辅助工程,因而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工程;
(2)生产作业线尚未建成,采取临时措施(如厂房尚未建成,临时安装部分设备;或缺乏主体配套设备,临时利用代用设备等)进行生产,虽能生产设计规定的产品,但不能保持正常生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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